□李羿桦(长沙理工大学)
2025-08-14上午9时,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对“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”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。该案因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和见义勇为者的牺牲,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。被告人田某明因1996年强奸其嫂子赵某某并企图杀害她,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。2002年出狱后,田某明报复性地砍伤赵某某,导致同村村民刘铭富见义勇为被杀害。此后田某明开始了长达20年的逃亡,终于2022年于长沙出租屋内被抓获。2025-08-14,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某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见义勇为家属提出上诉。与此同时,刘铭富的家属向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赔偿132万元。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,不同的观点层出不穷。(7月22日 新黄河)
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不只是见义勇为的刘铭富,赵某某作为强奸案件里的直接受害者,虽然在此次事件中保住了性命,但是无论是在身体上,还是心理上,都遭受了不可磨灭的伤害,是作为一个旁观者无法去感同身受的。见义勇为家属向此次事件的无辜受害女性索取赔偿,将旧事重新摆在台面上说,这无疑是重新在赵某某伤口上撒盐,揭开其心中的伤疤。
刘铭富“挺身而出”的见义勇为行为,是伸张社会正义的体现,值得称赞。他的初衷应是出于路见不平的正义感,而非追求“金钱赔偿”或“感恩回报”。见义勇为的价值不应被金钱衡量,那种不计个人得失、敢于挺身而出的勇气,才是更应被铭记的内核。
不过,见义勇为者家属的感受也需要理解。他们认为,赵某某作为事件中的受助者,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,甚至在田某明被捕后也未主动联系,这种态度让他们难以接受。但从另一个角度看,赵某某虽得以幸存,却也身心俱损,内心的创伤可能伴随一生,很难简单定义为“受益人”。此外,感谢可以是发自内心的情感表达,未必与物质挂钩;而多年未联系,背后也可能存在多种复杂原因,不宜简单归结为“冷漠”。
但是,在此次事件,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被更多人看到,尤其是付出生命来救人的更是如此。见义勇为的号角需要被吹响,但是见义勇为的权益也需要得到适当的保障,相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。
对于当事人而言,更应认清:罪魁祸首始终是实施强奸与杀人行为的田某明,需要承担责任的是这名犯罪分子,而非任何一名受害者。见义勇为所彰显的英雄气概,应当成为社会学习的典范,以此推动形成维护正义、尊重英雄的良好氛围。同时,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,让各方权益得到妥善维护,才能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,避免无辜者再受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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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红网
作者:李羿桦
编辑:刘经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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